2025-04-26 | 中央社
水族館業者涉非法輸入眼鏡王蛇不認罪 一審判9月
水族館蘇姓業者被控利用國際快遞包裹,非法自印尼輸入眼鏡王蛇及澤巨蜥等保育類野生動物,經開箱查驗而發現,並遭起訴。嘉院審酌業者始終否認犯行,判處9月徒刑。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蘇姓男子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利用不知情的聯邦快遞公司承辦人員,將內含1條眼鏡王蛇及6隻澤巨蜥的包裹,以「SNACKS」名義自印尼雅加達快遞寄送至中華民國。
判決書表示,蘇男於2天後完成「EZ WAY易利委」APP實名認證程序,並委任聯邦快遞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辦理這件包裹報關作業,惟通關時,經台北關承辦公務員開箱查驗包裹發現內含保育類動物,因蘇男住嘉義,則函送嘉義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嘉院表示,蘇男否認非法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犯行。蘇男辯稱「我經營水族館生意有很多包裹要簽收,當時是聯邦快遞公司人員告知有貨物要領收需實名認證,但並未告知包裹內容物為何,我認為只是收包裹且不用付錢,當下不會懷疑是詐騙」。
嘉院指出,若蘇男就快遞包裹內容物渾然不知,豈會對於來路不明且內容物可能放置違禁物的包裹率爾簽收,更無端輕率下載「EZ WAY易利委」APP,並大費周章完成實名認證,且授權聯邦快遞公司向台北關以進口報單申報這件包裹的道理。
嘉院表示,這件包裹所載收貨人資料均與蘇男個人身分資訊完全相符,並由蘇男配合操作「EZ WAY易利委」APP完成實名認證,且授權聯邦快遞公司辦理委任申報輸入進口,因此,可認定蘇男明知包裹內含保育類動物。
判決書指出,眼鏡王蛇、澤巨蜥為農業部公告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的保育類野生動物,也屬華盛頓公約需要管制交易物種,因而受印尼政府保護禁止任意捕獵,屬於國際間管制交易野生動物。
嘉院審酌蘇男始終否認犯行,未能深切體認己身行為過錯所在,實難認為犯後態度良好,因此,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非法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蘇姓男子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利用不知情的聯邦快遞公司承辦人員,將內含1條眼鏡王蛇及6隻澤巨蜥的包裹,以「SNACKS」名義自印尼雅加達快遞寄送至中華民國。
判決書表示,蘇男於2天後完成「EZ WAY易利委」APP實名認證程序,並委任聯邦快遞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辦理這件包裹報關作業,惟通關時,經台北關承辦公務員開箱查驗包裹發現內含保育類動物,因蘇男住嘉義,則函送嘉義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嘉院表示,蘇男否認非法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犯行。蘇男辯稱「我經營水族館生意有很多包裹要簽收,當時是聯邦快遞公司人員告知有貨物要領收需實名認證,但並未告知包裹內容物為何,我認為只是收包裹且不用付錢,當下不會懷疑是詐騙」。
嘉院指出,若蘇男就快遞包裹內容物渾然不知,豈會對於來路不明且內容物可能放置違禁物的包裹率爾簽收,更無端輕率下載「EZ WAY易利委」APP,並大費周章完成實名認證,且授權聯邦快遞公司向台北關以進口報單申報這件包裹的道理。
嘉院表示,這件包裹所載收貨人資料均與蘇男個人身分資訊完全相符,並由蘇男配合操作「EZ WAY易利委」APP完成實名認證,且授權聯邦快遞公司辦理委任申報輸入進口,因此,可認定蘇男明知包裹內含保育類動物。
判決書指出,眼鏡王蛇、澤巨蜥為農業部公告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的保育類野生動物,也屬華盛頓公約需要管制交易物種,因而受印尼政府保護禁止任意捕獵,屬於國際間管制交易野生動物。
嘉院審酌蘇男始終否認犯行,未能深切體認己身行為過錯所在,實難認為犯後態度良好,因此,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非法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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