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機向州警比中指被捕 主張「中指也是言論自由」獲賠568萬
[周刊王CTWANT] 美國佛蒙特州男子葛里高里龐巴德(Gregory Bombard),2018年在駕車時被一名州警無故攔下,指控他對自己比了中指。龐巴德否認了這項指責,但事後因為氣不過,真的對州警比了中指,因而遭到該名州警已觸犯「擾亂治安罪」逮捕。他事後對該名州警及佛蒙特州提告,認為比中指是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最終獲得17.5萬美元(約新台幣568萬元)的和解賠償。
綜合外媒報導,龐巴德2018年2月在佛蒙特州的聖奧爾本斯(St. Albans)被州警杰里根(Jay Riggen)攔下,里根告訴龐巴德,自己看見他在對自己比中指。龐巴德否認了這一點,但是他認為自己遭到里根的不當攔停,因此在里根離開時,朝他比了中指並且咒罵他。
這一次,里根不僅重新攔下龐巴德,還給他上了手銬,以「擾亂治安」的罪名逮捕了他。
龐巴德被帶到警局,採集了指紋與拍照,還被鎖在看守室裡一個多小時。事後警方將他的照片分發給當地媒體。
更讓事件雪上加裝的是,里根因為龐巴德的車停在「禁止停車」的號誌牌前為由拖走了龐巴德的車,儘管他之所以把車停在那裡,完全是因為里根把他攔了下來。
事後,龐巴德對里根與佛蒙特州提起訴訟,但在1年多後案件遭到駁回。直到2021年,龐巴德在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ACLU)的協助下重新提告,指控自己受到不合理的逮捕及拘留,他主張對警察比中指,是自己受到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警察必須尊重《憲法》賦予人民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即便警方認為自己被冒犯或侮辱。
在訴訟過程中,他們了解到,佛蒙特警方確實沒有對其員警做過任何有關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宣導與培訓。律師對此表示:「無知不能成為警方逮捕行使自己權利的公民的藉口,憲法是這個國家的最高法律,它不允許警察隨意懲罰他們不喜歡聽到的言論。」
雙方最終在2024年6月達成了和解,警察和佛蒙特州給予龐巴德17.5萬美元的賠償,而龐巴德則承諾不再就此事進行追究。
佛蒙特州警方沒有對此事發表任何評論,不過警方發言人表示,涉事的警察里根已於5月31日辭職。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簡稱「第一修正案」,禁止美國國會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妨礙宗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侵犯新聞自由與集會自由;干擾或禁止向政府請願的權利。該修正案於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是美國權利法案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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