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31 | 公平會
佳運重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結合,公平會點頭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10年3月31日
佳運重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結合,公平會點頭
公平會在110年3月31日第1533次委員會議通過,佳運重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結合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佳運公司與臺灣港務公司擬共同設立及經營臺灣港務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並各持有該公司超過3分之1以上股權,且直接控制該公司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並達到申報門檻,符合公平法規定,應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臺灣港務公司與佳運公司的業務沒有重疊,各屬港埠業務及重件運輸吊裝服務業務,不具有明顯的潛在競爭可能性。雖未來可預期臺灣港務重工公司與佳運公司的業務涉及重件運輸吊裝服務,經綜合評估本結合實施後,對市場結構及競爭情形並無顯著影響,且業者提供服務的品質具有差異性,參進障礙低,相關市場尚未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
另外,臺灣港務公司在我國港埠市場是屬於獨占事業,如今雖跨足重件運輸吊裝服務市場,但並不涉及臺灣港務公司的港埠職權,該公司也表達不會妨礙重件運輸吊裝服務市場之競爭,同時主管機關交通部及經濟部亦認為本結合對於政府規劃推動離岸風力發電產業有正面助益。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本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而得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佳運重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結合,公平會點頭
公平會在110年3月31日第1533次委員會議通過,佳運重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結合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佳運公司與臺灣港務公司擬共同設立及經營臺灣港務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並各持有該公司超過3分之1以上股權,且直接控制該公司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並達到申報門檻,符合公平法規定,應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臺灣港務公司與佳運公司的業務沒有重疊,各屬港埠業務及重件運輸吊裝服務業務,不具有明顯的潛在競爭可能性。雖未來可預期臺灣港務重工公司與佳運公司的業務涉及重件運輸吊裝服務,經綜合評估本結合實施後,對市場結構及競爭情形並無顯著影響,且業者提供服務的品質具有差異性,參進障礙低,相關市場尚未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
另外,臺灣港務公司在我國港埠市場是屬於獨占事業,如今雖跨足重件運輸吊裝服務市場,但並不涉及臺灣港務公司的港埠職權,該公司也表達不會妨礙重件運輸吊裝服務市場之競爭,同時主管機關交通部及經濟部亦認為本結合對於政府規劃推動離岸風力發電產業有正面助益。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本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而得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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